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
英文名称: Hangzhou,Yuhang New and Bright Peninsula Talent School。
第三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新明半岛。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自愿举办,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许可设立,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许可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和登记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提供诚信服务,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类型是:小学、初中;
办学范围是:义务教育;
办学形式是:全日制;
招生对象是;招收杭州市余杭区适龄学生、经批准招收余杭区以外的适龄学生。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学校不动产即校舍由举办者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学校动产即学校设施、设备由举办者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委派除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吸纳新的合伙人 。
第十一条 举办者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校舍;举办者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校舍装修、教学设施设备、教师及管理团队。
第四章 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委派的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甲方3人,乙方2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各1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分别由甲、乙双方担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八)批准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讨论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第十八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区新明半岛英才学校教职工中推荐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本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办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经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由监事会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校长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离任审计后,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按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每一季度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范围,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有关办学许可项目变更,均须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 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 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 举办者要求修改章程。
第四十七条 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 5月30日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董事会
2012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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